| 被處罰企業名稱 |
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文書編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日期 |
備注 |
| 重慶市梁平區吉美嘉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F873 |
該礦山未按《安全設施設計》排土。 |
(梁平)應急罰〔2025〕7號、(梁平)應急罰〔2025〕7-01號 |
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部分第一節序號26一檔“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發現有1人次的” |
給予警告,公司處罰1.3萬元,個人處罰0.2萬元 |
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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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平區陳濤煙花爆竹零售店等違規行政處罰案 |
925002********158A |
變更煙花爆竹經營場所后,未重新辦證和銷售專業燃放類B級煙花產品7件。 |
(梁平)應急罰〔2025〕5號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1、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一)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的規定。2、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钡囊幎?/td>
| 1、該煙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負責人陳濤變更經營場所,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行為;2、該煙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負責人陳濤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B級產品7件。 |
2025/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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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平區唐一萬煙花爆竹經營部 |
925002********2T4Q |
未重新辦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違規儲存217件煙花爆竹。 |
(梁平)應急罰〔2025〕4號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的規定 |
該煙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負責人唐思燕在經營門市后面無人居住的房屋內儲存并銷售217件型號不一的煙花爆竹,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 |
2025/02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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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海能達石油有限公司 |
915001********CU62 |
該加油站站內設置的緊急切斷系統不能正常使用。 |
(梁平)應急罰〔2025〕6號 |
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 |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八十條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應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該加油站站內設置的緊急切斷系統不能正常使用。 |
2025/02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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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中能海晶貿易有限公司梁平區大埡口加油站 |
915002********JM16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梁平)應急不罰決字〔2025〕?;?號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
該加油站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未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
202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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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平區夏正燕煙花爆竹零售店 |
925001********1K7G |
該煙花爆竹零售店儲存放超量 |
(梁平)應急罰〔2025〕12號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钡囊幎?/td>
| 該煙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限量。 |
2025/09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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